今天收到了2009年的第一份刑事判决书。令我惊喜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但采纳了辩护人“给被告人以较大幅度减轻处罚”的罪轻辩护意见,而且判决书直接援引了该辩护用语,最终以(2009)海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贪污97万余元,减轻处罚,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不错,或许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年之作!
被告人舒华被控贪污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舒华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舒华的辩护人。经征得其同意,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受理此案后,我们详细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在法庭上对涉及量刑的有关证据进行了举证,同时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至此,我们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08)2464号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舒华犯有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均没有异议,现仅就其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舒华具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和法庭调查确认,被告人舒华除向单位纪委如实交待了贪污犯罪事实外,还于当日在单位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投案。同时,根据承办检察官2008年8月18日《关于犯罪嫌疑人舒华一案的情况说明》记载,舒华到案后对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出了自己私刻的印章,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并有积极退赃行为。
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此,辩护人完全赞同公诉人关于被告人舒华投案自首的认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二、被告人舒华具有诚恳的悔罪态度和强烈的愧疚感,具备积极的、彻底的退赃行为。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舒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且在多次的审讯中都能积极配合检察人员调取证据和回忆线索,使得案件顺利侦查终结。同时,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多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的经济、声誉损失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多次要求辩护人告知其家属积极退赔赃款,主动配合检察官的侦查活动。当辩护人告知其97万元赃款已经全部退赔完毕后,被告人舒华长长的舒出一口气,表现了如释重负般的解脱,表现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三、被告人舒华还具有其他酌情从轻情节。
在法庭调查举证过程中,辩护人出示了曾经接受过被告人舒华资助的四位学生的信函。该品格证据证实,被告人舒华十多年来积极资助贫困学生,关心受资助学生的身心健康,表现了应有的爱心和善良,他们共同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恳请法庭关注。经辩护人查阅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细胞病理中心档案,发现被告人舒华具有两次“不排除鳞状细胞癌”的活体病理检验结论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关于高危性HPV检验报告。现在,被告人舒华已经近一年没有按照医嘱及时查体。同时,被告人早年因车祸导致肝破裂和下肢骨折,至今,天气变化仍使其疼痛难忍。
综上所述,被告人舒华不但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认罪态度好、退赔全部赃款的酌情从轻情节。另外具有资助学生、年老体弱、身患重症等酌定从宽情节。
恳请法庭能综合考虑上述情节,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和改造的难易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给被告人舒华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且在执行刑罚方式上给予照顾,以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谢谢!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倪泽仁 利旭熙
20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