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7月出生。
1947年汇文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法律系。1949年5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主办的学习队、中国政法大学三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研究生班学习。
1950年冬开始在民法教研室任教,历任教员、讲师、副教授、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务委员会暨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暨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暨深圳仲裁分会仲裁员、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人大常委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贵州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天津民主法制建设研究中心学术指导、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在半个世纪的教学岗位上,为校内外本科、研究生、高级法官班、台港澳律师培训班、香港树仁学院和城士大学等不同层次的学员讲授系统或专题的多门民商法课程。参加我国民法典(第2、3次)、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起草、研讨或建议。培养了本专业的硕士40余人,联合培养博士5人,单独培养包括港台和外国在内的博士19人,指导尚未答辩的博士生20人。先后主持国家社科项目、博士点项目和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
主要著述有参与联合主编的《民法概论》、《民法原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民法卷1992~1998年各本》;主编的《民商法理论研究》(第一、二辑)、《商法总论》;参与撰写的《中国民法教程》、《民法通则要论》、《现代中国法入门》(韩文版);发表的论文有《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特色》、《论民法的生命力》(合写)、《深入研究民法学理论、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在国际和我国台港澳地区学术会议上宣读印发的论文有:《企业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社会主义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与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地产权问题研究》、《典权的特征及其与邻近法律关系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房地产抵押制度》(合写)、《完善当押制度的法律思考》(合写)等。
主编的《民事立法评介》(朝阳法学丛书之一),书中包括八篇论文,分别是石佳友撰写的法国《民法典》述评;王志武撰写的意大利《民法典》的渊源、发展与特色;汤欣意翻译的荷兰《民法典》的修定“1947~1992”;徐康平撰写的越南《民法典》内容简介;杜慧芳撰写的回归后的澳门民法;解志国翻译的俄罗斯联邦不动产抵押法;涂先群撰写的违约损害赔偿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兼议英美合同法上违约救济理论;付翠英撰写的美国破产法上的自动停止制度。
——我在校内的同时不忘育人的职责,经常通过讲课、联欢、谈心等多种场合和方式,结合国家、社会和个人经历列举感受和评论,宣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品学并重、培养做人应有的高尚情操;保持明辨是非、拼搏向上、勇于克服艰难的革命精神。
——我一直用高中毕业前一位老师借古人所云嘱咐我的赠言“教然后知困,学然后知不足”同学生共勉。回顾我的耕耘历程,可以概括为“有从教尽责之志,无求仕下海之心,默默耕耘勤贡献,只盼桃李满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