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此案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分局侦查,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羁押于位于北京郊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监狱看守所。
2007年6月12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分局,突然将位于亦庄开发区的北京某集团公司及其天津子公司的办公地址查封,并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6名高管刑事拘留。2007年7月14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6名高管分别以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逮捕。
2007年12月11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分局将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审查起诉,要求追究6名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起诉意见书认定6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如下:1998年至2003年间,为达到骗取银行贷款解决公司资金的目的,5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犯罪嫌疑人林育民(时任天津市某区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由林育民从房管局窃取盖有印章的空白房产证和他项权证,所需内容由林育民填写或交由其他几个犯罪嫌疑人填写,共伪造房产证及他项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55本,其中,集团公诉名下的“津海大厦”A、B座房产证2本及他项权证13本。
上述犯罪嫌疑人用13本假他项权证作虚假抵押,以其集团公司和其下属四个子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河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和西四支行骗取贷款16笔共计6.73亿元,用于天津旧城改造等住宅开发建设项目。之后,归还了部分贷款,尚有5.99亿元未还。2004年6月和2005年6月,此项贷款被剥离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之后,其中的2.7亿元又以本金的34%卖给美国艾威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截至2007年6月,16笔贷款已经有12笔经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调解,正在被执行当中。该集团公司现有资产和天津承担的旧城改造房地产项目的价值远远超出贷款金额。
『辩护』
2008年1月11日,该集团公司及其家属委托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倪泽仁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嘉铭的辩护人。
辩护人受理此案后,先后前往天津5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监狱看守所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嘉铭。根据《起诉意见书》和案卷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两次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本案是使用虚假抵押手段骗取了银行贷款,不属于普通的利用合同诈骗的合同诈骗犯罪,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骗取对象的贷款诈骗犯罪,因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因该公司及其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欺骗的手段,但贷款后均用于正当的经营途径和旧城改造,且不断归还贷款,公司尚在正常经营中,为此,不具有贷款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结果』
2008年5月15日,经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6名犯罪嫌疑人均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5月16日,我同检察官一道前往非常偏僻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李嘉铭先生终于走出了总政监狱看守所,回到了阔别近一年的家中。